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药管理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记者分析“征求意见稿”发现,本次对行业影响较大的涉及,“一证一品”、原药溯源、禁止捆绑销售等,同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三条规定对网售农药做了更明确要求。
农药“一证一品”势在必行
无论是去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还是本次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都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即: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
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前后变化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的内容等于明确了,不论是自己生产或是委托生产,一个登记证都只能用一个商标,而非以生产企业来限定商标,不再是一企一标,而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一证一品”“一证一标”。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一旦这次征求意见稿通过,未来的农药市场也必将会重新洗牌。特别是目前多品牌运作的企业,或证件资源不足的企业,以及整个流通渠道中的经销商,将面临“资源短缺”,甚至“无货可卖”的境地。据悉,国内目前农药登记证大约4万个,而这些证件通过二三线品牌运营、委托加工、销售公司定制等方式,实际在制剂市场产生的农药品牌几乎是这个数量的4倍。也就是平均一个登记证有差不多4个商标品牌。带来的结果则是,市场上的农药产品令人眼花缭乱,无法分辨优劣。
而“一证一品”的政策一旦施行,预计市场上的农药产品将减少一半以上。而没有证件的厂家或将面临倒闭的风险。
此外,本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还特地提到标签上要标注使用的原药企业登记证号和企业信息。这也意味着,制剂出问题甚至可以直接溯源到原药厂家,农户用到的每款产品,从原药企业到生产厂家再到经营门店,每个环节都可追溯。同时也杜绝了那些无证生产原药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新增部分内容
套装销售或将面临严惩
本次修订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登记证的变更申请以及农药经营网上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原来的6章31条,增改为6章34条,单从数量来说本次修订草案就比原来的增加了3条,其它条款也有一定的修订。
其中,第二十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新增了一项要求。即:不得违规捆绑销售农药。
同时,新增的第二十八条明确:农药经营者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变动较大的为原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原表述为: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而修订之后的将申请受理后的程序直接表述为: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二十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新增了一项要求,即:不得违规捆绑销售农药。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除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外,还要把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
对于捆绑销售农药和违规网上销售农药的,修订后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处罚规定。
新增的三条分别为:
第二十二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其展示的农药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第二十三条:农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查、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农药产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相比于去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12条新规,以及改动较大的一项:农药经营者无需再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但需有与农药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农药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身体健康,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